一、案件基本概况
本案为典型的同地域同业主体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案件。申请人晋城市城区某口腔门诊部设立于2002年9月,2017年完成名称变更,是经卫健委批准、集医疗、教学、预防于一体的专业口腔医疗机构。机构深耕晋城口腔行业二十余年,拥有梯队完善、经验丰富的医护团队,多名核心医师具备二十年临床经验,在本地积累了良好的行业口碑与公众认知。
申请人自成立起,持续在门店招牌、就诊凭证、员工服饰、办公场景等经营全域使用“某口腔”标识。该标识取自创始人姓名,固有显著性强,非行业通用词汇,经二十余年本土化经营与口碑传播,已在晋城地区形成稳定的品牌影响力,属于在先使用、具备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
2024年,申请人发现,同处晋城的山西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主营医疗器械经营,与口腔医疗行业高度关联、存在竞争关系),擅自申请注册第55233105号“运祥口腔”商标。该企业自身商号为“利邦”,与“运祥”无任何关联,无合理使用该商标的事由,明显属于恶意抢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我方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二、核心争议焦点
结合案件事实与《商标法》规定,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有三:
一是申请人的“运祥口腔”标识是否构成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二是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属于不正当抢注;
三是争议商标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禁止恶意抢注在先知名未注册商标的规定。
三、办案思路与证据构建
我方围绕“在先使用、品牌影响力、主观恶意、无正当使用理由”核心要件,搭建完整抗辩体系,精准突破案件难点。
(一)固定在先持续使用事实,夯实权利基础
我方梳理申请人2002年至今的全套经营证据,包含机构资质、历年门店实景、诊疗单据、员工工装、就诊卡等材料,形成二十年持续、公开、合法的使用证据闭环,证实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长期稳定使用涉案标识,合法享有在先未注册商标权益,且标识具备极强固有显著性,符合商标保护性认定标准。
(二)佐证品牌影响力,满足法定保护要件
结合机构从业资历、核心医师资质、长期本地深耕的经营事实,辅以区域公众口碑、常态化诊疗服务记录等材料,证明“运祥口腔”经过二十余年运营,已被本地消费者及行业从业者广泛熟知,能够稳定对应申请人服务来源,达到《商标法》规定的“有一定影响”认定标准。
(三)多维度举证,锁定对方主观恶意
我方从四重维度论证对方恶意:一是地域重合,双方同属晋城市,被申请人理应知晓本地深耕二十年的知名品牌;二是行业关联,双方属于同业竞争主体,存在市场利益冲突;三是商号割裂,被申请人自有“利邦”商号,与“运祥”无关联,无注册使用的正当需求;四是违背诚信原则,其注册行为仅为攀附他人固有商誉、抢占市场资源、混淆公众认知,不正当竞争意图明确。
四、法律适用与核心抗辩观点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我方核心抗辩逻辑完整闭环:其一,申请人在先长期使用“运祥口腔”标识,品牌辨识度高、区域影响力稳定,属于法定可保护的在先知名未注册商标;其二,被申请人具备知晓该品牌的客观条件,且无合理注册理由,主观恶意明显;其三,被申请人抢注行为本质是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攫取他人长期积累的商业商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据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采纳我方抗辩意见,裁定第55233105号“运祥口腔”商标无效,成功为委托人挽回二十年品牌商誉,遏制了同业恶意抢注行为。
五、办案心得与行业启示
实务中,大量线下实体、本地服务机构长期深耕市场、积累品牌口碑,却忽视商标确权,导致品牌商誉面临被恶意抢注的风险。本案明确,未注册商标并非不受法律保护,只要满足在先持续使用、具备显著性、形成一定影响力、对方存在恶意抢注的要件,即可依法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