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留余” 案看商标撤三:使用证据如何被法院采信

发布时间:2026-10-26 作者:中华商标杂志,《中华商标》2026年第8期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商标 “撤三” 制度,旨在盘活闲置商标资源,避免注册商标 “只注册、不使用”。企业遭遇撤三申请时,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否被认可,直接决定商标存亡。苏韬律师结合 “留余” 商标典型案例,解读撤三案件证据审查裁判思路,为企业商标管理提供实务指引。


打破固有认知:发票未标注商标未必证据无效


过往实务中,不少审查观点认为,若销售发票未体现商标标识,即便存在购销合同,也难以构成完整使用证据链。


在 “留余” 商标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新的裁判导向:不再机械苛求发票上必须直接印制商标。在确认发票真实有效,且合同、发票交易主体、交易时间、商品品类能够相互印证的前提下,即便发票未载明商标,也可以综合全案认定商标已实际商业使用。该判决确立证据整体性审查规则,不再孤立看待单份证据。


撤三证据审查四大核心要点


苏韬律师提示,撤三证据审查重点关注:证据是否显示涉案商标标识、是否对应指定商品服务、发生在要求的三年期限内、发生在我国法域内、使用主体为权利人或合法被许可人。


合同、发票、宣传材料、展会记录等,单一证据往往证明力薄弱,需要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条。仅有合同无实际交易凭证,仅有发票无对应商标指向,都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企业商标实务防范建议


  1. 留存完整交易资料,合同尽量写明商标,妥善保管发票、出货单据;


  2. 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务必留存许可合同,留存被许可方使用证据;


  3. 定期检视名下商标,维持真实商业使用,避免商标长期闲置。


商标权利并非注册后就一劳永逸,规范留存使用证据,是抵御撤三风险的关键。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档案管理意识,提前做好风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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