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跨境业务时,商标被内部人员、合作方串通抢注,是知识产权维权中高频遭遇的风险。第 75041971 号 “ARGEVILLE” 商标异议案,明确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在串通抢注场景下的裁判尺度,为中外企业商标保护提供重要参考。
案件回顾:原任职人员串通企业抢注境外品牌
法国格拉斯香精香料企业在先使用 “ARGEVILLE” 品牌,并在国内设立广州代表处。被异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曾任职该代表处项目总监,离职后,其所在企业在香水、香精油同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一模一样的 “ARGEVILLE” 商标。
商标局结合企业官网、往来单据、任职证明等证据,认定二者构成串通合谋抢注,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本案明确:即便申请主体不是原员工本人,存在串通合谋,同样落入该法条规制范围。
法条要点:不止狭义商标代理,合谋抢注同样禁止
苏韬律师解读,很多企业误以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仅约束商标代理机构。实务中,曾经的雇员、代表、合作方,利用职务便利知悉他人商标,再通过第三方主体合谋抢注,也属于本条打击对象。
该条款核心要件有三:存在代理、代表类信义关系或串通合谋;商标相同近似;使用于相同类似商品,且注册未获得权利人授权。一旦满足,商标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律师提示:企业应当筑牢商标风险防线
苏韬律师建议,境外品牌进入国内,应当提前布局商标注册,不要等到被抢注后再被动维权。企业要留存好任职文件、业务往来、品牌使用证据。发生抢注时,完整证据链是异议、维权胜诉关键。
同时,在员工离职、商务合作终止时,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抢注商业标识的条款,提前约束相关主体,降低品牌被恶意侵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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