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一名自然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要求撤销某公司第4400184号“宏图”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纤光缆”等商品上的注册。
“宏图”品牌最早可以追溯到1970年始建的军工企业——国营某厂。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淀,“宏图”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如果被撤销,损失不可估量。
我所接受某公司委托代理本案后,历时近两年,从行政撤销程序到一审行政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4018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宏图”商标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二、争议焦点:商标到底用没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原告的质疑很直接:某公司在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期间,到底有没有在“电缆、光缆”上使用“宏图”商标?
原告在起诉状中逐项质疑我方证据:产品合格证是复印件,“左上角的商标图样极易通过电脑技术后期人为加盖”;照片是自制证据,“无法证明形成时间”;销售合同和发票中“并未体现诉争商标图样”。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那些证据,我怎么知道是不是临时伪造的?
三、我方应对:让证据自己“说话”
面对质疑,我们在诉讼阶段继续补充新证据,让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一)产品合格证:藏在细节里的“铁证”
行政程序期间,我方已提交数十份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时间覆盖指定期间。合格证左上角清晰印有“宏图”商标,下方是某公司的完整企业名称。
针对原告质疑合格证是后期制作,我方在诉讼阶段补充以下证据佐证,
第一:第三方质检报告。 中国泰尔实验室分别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3月出具了光缆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报告明确标注送检产品商标为“宏图”。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21年9月出具了电力电缆的国家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同样显示送检产品商标为“宏图”。
第二:国家抽检文书。 我们还提交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国家抽检不会陪企业造假——这个逻辑,法官看得懂。
(二)销售证据:合同+发票+供货单,三位一体
光有生产证据不够,还得证明商品卖了出去。
我方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先后提交与国网山东、上海、甘肃、湖南、河南、江苏、山西、福建等多省电力公司的供货单、采购合同和对应销售发票。
原告认为“发票没显示商标”——这是事实,电力系统的采购发票确实不会印商标。但是,相关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品牌、供货单清晰列明规格、发票证明合同履行,三者结合起来,足以证明带有“宏图”商标的电缆、光缆已经进入市场流通。
四、法院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合同与发票金额能够对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标有诉争商标的“光缆、电缆”商品投入了市场流通环节。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质检报告、国家抽检文书等证据亦可佐证使用情况。鉴于“光缆、电缆”与核定使用的“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属于类似商品,可以视为诉争商标的使用。
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五、办案心得
1. 证据链思维:不让证据“单兵作战”
“撤三”案件最忌讳提交一堆零散证据。合格证、合同、发票、质检报告、抽检文书——单独看可能有瑕疵,但组合起来就形成一条完整的、难以推翻的证据链。
2. 善用“第三方证据”
自己做的合格证可以被质疑,但国家质检部门的抽检文书、权威实验室的检验报告——这些第三方证据的公信力,是任何质疑都难以撼动的。
3. 提前布局:日常留痕比事后补救重要一百倍
本案能胜诉,归根结底是因为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就规范地留存了各类使用证据。如果平时不留痕,等到“撤三”来了再临时抱佛脚,商标依然难以维持。
结语
商标“撤三”制度的初衷是清理闲置商标,但绝不该成为攻击真正在用品牌的武器。“宏图”品牌承载了企业半个多世纪的历史积淀,经过层层审查最终获得维持。这不仅是一次法律上的胜利,更是对“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这一原则的最好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