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酒厂)是国内大型酒企。洋河酒厂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推出的产品曾在全国评酒会上荣获国家名酒称号。洋河酒厂经营规模大,其总资产700多亿元、员工3万人、下辖6大酿酒基地。洋河酒厂推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旗下“洋河”“蓝色经典”“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商标,曾多次在“白酒”商品上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洋河”商标是洋河酒厂的核心商标,洋河酒厂在经营过程中,多次通过开展展销会、主办艺术展等方式,推广宣传标注“洋河”商标的“白酒”商品。
2023年,洋河酒厂发现,某公司申请注册的“洋菏会”商标在“艺术展览”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
洋河酒厂认为,初步审定在“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洋菏会”商标,与其名下的“洋河”商标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洋河酒厂希望通过商标异议的途径,对该商标进行干预。
案例分析
我所接受代理“洋菏会”商标异议案后,经分析认为:洋河酒厂在与“艺术展览”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并无在先近似商标,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提起异议,成功率偏低;
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洋河酒厂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洋河”极具知名度,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提起异议,成功率较高。
办案结果
我所在办案过程中,充分举证证明“洋菏会”商标申请前,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洋河”商标已极具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充分论述“洋菏会”商标与“洋河”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高度近似,“洋菏会”商标是对“洋河”商标的抄袭、摹仿。同时,我所着重强调,“艺术展览”服务与“白酒”商品极具关联性,且实践中众多白酒企业会开设其名下重要产品的展览活动,若标注“洋菏会”的艺术展览中,出现了“洋河”品牌白酒以外的其他酒精饮料类品牌,则必然淡化“洋河”商标与洋河酒厂的关联关系。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我所的观点,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决定“洋菏会”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友情提示
商标凝聚着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财产。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商标查询、定期监测等方式,对涉嫌侵权的商标采取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民事诉讼等维权措施。其他商标使用主体,可以树立商标先行、诚信经营的理念,避免商标侵权的风险。
靳叔评律师
执业以来已处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靳叔评律师已形成细腻的办案风格,具备缜密的法律逻辑,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在处理案件中,能很快把握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参与的刑事案件中曾成功帮助委托人改判缓刑并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