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直接予以初审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8 作者:张云天来源: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本案是引证商标注册人已注销,引证商标未办理转让或许可,申请商标经驳回复审直接予以初审公告的案例。南京柯维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3年5月申请注册的第71768409号“鲍姐”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第51578578号“鲍姐姐BAOJIEJIE”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委托我所代理商标申请驳回复审。


经我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杭州钱塘新区鲍姐螺蛳粉店已经于2021年3月办理了注销,即,引证商标注册人在引证商标尚未核准公告时就已经注销,而该引证商标既未办理转让,也未办理许可,目前该引证商标已无有效的权利主体。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5.7条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引证商标权利人被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因此,我所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中主张引证商标并未办理转让或许可,已无权利主体,不会在市场上继续流通使用,因而不会与本案申请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2024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并无证据证明其在注销前对引证商标的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即目前引证商标已无权利主体,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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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心得

虽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并非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但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的案件依然具有指导作用。


且我所律师还引用了多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因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而直接认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混淆的案例,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引证商标注册人注销而直接认定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会引起混淆的在先案例加以辅助。因此,结合全案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认定,将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但根据我所律师的查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即引证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未考虑引证商标注册人的情况,直接作出商标近似认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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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遇到此类案件,请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增加案件成功率。


张云天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学士,办理过商标行政案件数百件,服务过苏酒集团、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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