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观复氿”商标异议案

发布时间:2025-08-28 作者:伊薇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况

异议人——观复博物馆是我国第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国有博物馆,于1996年10月30日获政府批准设立,1997年1月18日正式开放。经创办人马未都先生的长年经营和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再加上对“观复”系列文创产品的开发,使得“观复”品牌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每年吸引大量游客前往异议人处参观、游览,其衍生的文创产品、电视节目等亦广受欢迎。被异议人自2019年至2023年陆续注册了23件“观复”系列商标,其中包括案涉商标“观复氿”,异议人认为此行为构成对“观复博物馆”“观复猫”等商标的抢注,故委托我所代为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经调查,我们发现被异议人除大量抢注“观复”系列商标外,还长期抢注市场上其他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标识,故将这一事实在案件中一并主张。


争议焦点

“观复氿”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观复博物馆”“观复猫”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是否具有抄袭的故意。


裁判结果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法律意义、社会意义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且这些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通常像本案被异议人一样,避开权利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在其他不类似却有关联性的商品上实施抢注行为,以规避商标局关于近似的审查。


本案审查员在认定商标近似时,充分考量被异议人除抢注被异议商标之外的其他恶意,认定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最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对于市场上实施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敲响警钟,充分体现商标法鼓励诚实信用、诚信经营的价值取向。

代理技巧和办案心得


1.为证明观复博物馆的悠久历史和知名度,查阅大量报刊杂志档案,收集1997年博物馆开馆时的媒体报道,以及近三年的媒体宣传报道。


2.为证明“观复博物馆”“观复”商标的实际使用,多次前往观复博物馆实地调查取证,收集了异议人的大量使用证据。


3.为证明被异议人的抢注恶意,一方面调查、收集其名下商标过往被他人干预的记录和裁判文书,另一方面调查其抢注市场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情况。


案件的成功,离不开我们通过对异议人、被异议人及案涉商标的深入了解,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在行政程序中充分说理及举证,使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我方观点,最终将被异议人名下包括“观复氿”在内的13件“观复X”系列商标全部不予注册。 


伊薇律师

 法学硕士,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专家,具有10年以上知识产权专业从业经验,至今代理各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近4000件,办理商标行政纠纷及民事侵权纠纷百余件。代理的“正则绣”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和“秦淮灯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分别被评为2018年、2019年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案例。为企业提供品牌维护方面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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