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改名后
旧名字被他人使用
没想到
两家的企业信息竟发生混淆
凭空多出来的“失信记录”
谁来负责?
案情简介
2011年 2011年3月,高山公司成立,曾用名为“定兴公司”。 12月,该公司完成名称变更。 2012年 2012年11月,一家新设立的公司注册使用“定兴公司”,与高山公司的组织机构信用代码并不一致。 2018年 定兴公司因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2021年,高山公司在某企业信息查询APP中发现,其公司信息网页被错误关联了定兴公司的失信记录,随即向该APP的开发运营商反馈。核查后,APP将该条失信信息从高山公司的企业信息中删除。
然而,2024年5月27日,高山公司再次发现该APP将定兴公司的失信信息关联至其公司信息页面,经二次反馈后,APP于2024年5月31日删除该条失信信息。
高山公司认为,APP的开发运营商虽已删除该条信息,但两次信息关联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公司的信誉和征信,构成侵权,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运营商在官方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营损失等。
被告则表示,公司平台数据系通过算法技术对相关公开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后自动发布,主观上并没有侵害高山公司名誉权的故意;且高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公示案涉信息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在高山公司提出异议后该公司及时核查处理,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全国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其负责采集、整合并公示企业经营风险、司法风险等各项信息,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可通过该平台公示的信息对企业作出一定的评价。该平台运营商本身系通过所开发的数据产品经营获利,其在数据核查时应尽到较普通转载网站更多的注意义务,避免数据失真。
本案中,高山公司与定兴公司系相互独立的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并不相同,平台运营商虽未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质性修改,但在数据整合时,未尽到合理的监管和注意义务,多次将案外人定兴公司的失信信息关联到高山公司名下,存在相应过错。据此,法院最终判决平台运营商应在平台网站高山公司详情页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随着信用社会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征信行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收录并公示了全国大量社会实体信息,其中包含企业背景、高管和股东的任职及身份信息、法律诉讼、经营风险、经营状况等多种数据维度,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推动国家信用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当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二字值千金,企业的信用与声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对商业主体至关重要。尽管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具有与自然人不同的特性,即经营信息的公示性,但征信企业在收集信息时,务必要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一旦公示的数据失真、更新滞后或来源有误,不仅会导致相关企业信誉受损,更有可能使其错失商业机会,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
因此,当算法存在无法克服的技术问题时,征信企业更应慎重处置相关信息,妥善处理开展业务与保护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明知存在技术漏洞,却仍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既是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信用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