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型意义:面临商标因尚未投入实际经营而被撤销的风险,充分举证商业计划和前期投入,成功展现真实的商标实际使用意图,使商标顺利维持注册。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答辩人),是一个具有80多年历史的国有综合性大型电子企业,集现代通信、数字视音频、电子智能系统、电子装备、电子制造等多个产业于一体。被誉为中国电子工业的摇篮,是CEC中国电子的骨干企业。
“熊猫中央广场”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01号,是南京市级重大项目之一,土地总面积约12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58 万平方米,熊猫中央广场拟打造成为集研发、办公等为一体,定位高端的总部型、综合性区域。
案情简介
答辩人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游戏器具出租;体育场设施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11717991号“熊猫中央广场”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被国知局核准注册。
2020年5月12日,答辩人收到国知局所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答辩人遂委托我所在法定期限内对答辩人注册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娱乐;游戏器具出租;体育场设施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场所”服务上的第11717991号“熊猫中央广场 ”商标,陈述答辩理由和提交使用证据,维持答辩人的合法商标权利。
案情分析
“熊猫中央广场”是答辩人投入巨资的商业项目,其品牌使用将涉及多个行业领域,其中即包括本案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
答辩人面临商标因尚未投入实际经营而被撤销的风险,一旦被“撤三”对企业项目打造和品牌发展造成严重干扰,因此需要我所充分举证答辩人商业计划和前期投入,成功展现真实的商标实际使用意图,使商标顺利维持注册。
法律常识
商标撤三全称是“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受理“撤三”申请之后便会向商标持有人下发《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商标持有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无效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为此,我所高度重视,提交列举了答辩人及被申请商标“熊猫中央广场”基本商标基本情况说明;答辩人注册被申请商标具有合理使用意图,且答辩人已经为被申请商标的使用投入大量资金,待项目施工完毕后即将实际使用被申请商标等证据材料。
其中包括答辩人提供的新闻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答辩人自制的“中央广场项目”项目规划图等,明显可以证明答辩人是出于真实使用意图申请注册被申请商标的,且为了商标的实际使用付出了真实的努力。
案情结果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本案中,答辩人建设“熊猫中央广场”项目的行为明显是为商标的实际使用做准备,且亦属于一种商业行为,被申请商标理应予以维持注册。
最终国知局经审查认为,答辩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撤三”申请人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驳回“撤三”申请人的申请,第11717991号第41类 "熊猫中央广场"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