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或参与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是否会对企业有不利影响?

发布时间:2026-09-14 作者:曹静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在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驳回、异议等情况,则相关申请会进入驳回复审、异议、撤销、无效宣告等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商标能否注册、是否有效作出裁决。如果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行政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二〇二五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7451件,二审案件11097件,很多当事人都通过行政确权程序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然而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即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不服,却不愿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感觉,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对企业有不利影响。那么,这种感觉是否对呢?

在知识产权确权过程中,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政裁定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是为了获取相关知识产权或进行维权,本身并非违法或违规行为,即使是“民告官”,也不会对企业有不利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影响企业信用


企业征信系统,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企业信用报告,主要记录的是企业在借贷、担保、合同履行等经济活动中的信用行为。知识产权确权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确权纠纷,本身不是失信行为。因此,无论作为原告还是第三人参与诉讼,不会直接、自动地导致企业信用评分降低或被列入失信名单,也不会被记入征信系统。

诉讼是否影响企业信用,关键点在于:生效判决作出后,企业是否拒不履行义务,从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知识产权确权案件的判决结果,一般不涉及财产履行义务,无论胜负,均不存在此类情形。

实践中,部分立案、开庭、判决等诉讼信息,可能被企查查、天眼查等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并作为风险显示。由于诉讼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种“风险”标注,属于对该企业有诉讼的一种客观描述,而不是否定性评价。也许这些信息可能会影响客户或合作伙伴的心理感受或判断,但并不属于信用受损,不影响信用评级。


二、知识产权确权诉讼不影响招投标或项目申报


01

 参诉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不能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而知识产权确权诉讼,是企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救济程序。企业在此类诉讼中作为原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是为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权利,是对知识产权权利状态的争议,并非企业在商业活动中主动实施的违法行为。即使败诉了,也只是表示法院对其专利权或商标权有效性的司法确认,并非对企业“违法经营”行为的司法认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行政或刑事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

但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在知识产权确权过程中,存在“恶意诉讼、滥用程序”等不诚信行为,相关申请被定性为非正常申请、恶意诉讼等,则可能存在风险,但这种风险不是因确权诉讼产生的,而是企业的其他不正当行为导致。


02

特定排除是否具有合理性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在投标前,企业可查看项目文件中,是否将“无知识产权纠纷”、“无败诉记录”等列为必要条件,或评分标准中是否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情况设置了扣分项。如果发现“要求无诉讼记录”、“将诉讼情况作为减分项”等模糊条款,且这种要求和履行合同或项目的能力无直接关联,那么这种条件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招标方提出询问或质疑。此外,还可以准备一份《案件情况说明》,明确说明案件类型、案由、主要事实、进度或判决结果,强调我方无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风险。


03

项目特定排除要求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法定“重大违法记录”为排除标准。但一些特定行业或特定主体的项目,有可能设置特殊或更严格的标准。例如,知识产权类的项目,可能对确权诉讼的结果提出要求,但这种要求必须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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