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MLILY”是国内某家居科技公司的核心品牌,自2008年申请注册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持续经营与市场推广,产品远销美国、欧洲等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亦拥有广泛的销售网络与良好的市场声誉。
2022年11月23日,某外国企业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第6716775号“MLILY”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指定期间为2019年11月23日至2022年11月22日。
我所接受商标权利人委托,从行政撤销程序到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全程代理此案。历经三年,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MLILY”商标得以维持注册。
二、代理策略:构建“立体化”证据链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商标权利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使用。
原告方在行政程序、一审、二审中提出的攻击点层层递进:质疑证据真实性(复印件、自制证据);攻击关联交易效力(内部交易不能证明进入流通领域);以发票未显示商标为由主张缺乏关联性;以标注“TM”而非“®”及名下有多件近似商标为由,主张不能唯一指向诉争商标。
针对本案,我们确立“用证据说话、用逻辑串联、用法律支撑”的应对策略。
(一)合同+发票+补强印证,夯实证据真实性
我们在行政阶段提交了核心证据:权利人与不同案外人的销售合同,其中明确显示“MLILY”牌床垫,以及对应的销售发票;部分产品采购订单及发票;实体门店照片及产品照片等。
针对原告“复印件无法核实”的质疑,我们在诉讼阶段补强:将关键合同加盖双方公章确认,提交发票的税务系统查验记录及产品实物原件。用合同证明交易约定,用发票证明履行,用实物证明商标附着,三者相互印证,形成闭合证据链。
(二)直面“关联交易”质疑:引入外部证据
原告指出部分交易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属于“内部交易”。
我方的应对是:
其一,权利人提交了与多名案外人的交易证明,除关联公司外,亦有与权利人无关联的企业,相关交易行为完全能够证明“MLILY”牌床垫已进入公开市场流通。即使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本身也是独立的法人之间的交易。
其二,二审阶段提交的天猫旗舰店2019年12月12日真实销售订单录屏,以不可篡改的电商数据印证了品牌的市场存在。第三方交易解决了“是否进入流通”的根本问题,电商数据印证了使用的连续性。
(三)回应“发票未显示商标”:整体性证明标准
原告主张发票未显示商标故不能证明使用。我方回应:商标使用的证明应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合同约定品牌、订货单显示商标、发票对应交易、实物与门店照片共同指向同一事实——带有诉争商标的商品已被实际销售。发票因格式未显示图案是常见情形,不影响整体认定。法院亦采纳这一观点。
(四)化解“TM标注”与“多件商标”争议
针对“标注TM而非®”的质疑,我方指出商标法未规定必须标注“®”,商标权人为统一全球使用方式而采用“TM”标注,完全合法。针对“多件MLILY系列商标”的主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显著特征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三、案件结果
行政阶段: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一审: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可证明梦百合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实际销售了标识有诉争商标的商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办案心得
1. 证据链思维。 从权利归属到使用意图到实际履行到市场呈现,每一环节都应有证据支撑且相互印证。
2. 预判对手、提前布局。 原告的攻击路径可预判:复印件→质疑真实性;关联交易→质疑流通性;发票无商标→质疑关联性。我们在各阶段针对性补强,化被动为主动。
3. 善用外部证据打破质疑。 独立第三方交易是破除“内部交易”质疑的关键。电商平台数据具有时间戳不可篡改的优势,是新时代的重要证据形式。
4. 精准运用法律解释。商标标注方式不影响使用认定、显著特征未变可视为使用——准确援引法律原则,有效化解新型攻击点。
结语
商标“撤三”制度旨在清理闲置商标,但对于真正在市场中使用、承载企业商誉的商标,法律应当给予充分保护。通过三级审理的全面胜诉,我们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亦为“撤三”案件中如何构建有效的证据体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范例。
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而使用的证明在于证据。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说服力,是“撤三”案件胜诉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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