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图形商标与在先著作权冲突:同一题材图形不必然构成著作权实质性相似

发布时间:2026-09-10 作者:张云天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某股份公司旗下的“熊猫”品牌起源于1956年,是国内首个驰名商标,经过数十年持续使用,在市场中具有极高知名度。围绕“熊猫”品牌,该股份公司注册了一系列商标,包括中文“熊猫”、英文“panda” 、熊猫图形及其组合形式。2024年7月,该股份公司委托我所在第9类“音响设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熊猫图形商标,商标顺利初审后,却意外遭到某自然基金会提起的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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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基金会是世界最大的自然保护组织之一,以中国“大熊猫”图形作为组织标志和商标。基金会的异议理由主要为该股份公司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其对熊猫图形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不应当被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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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答辩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的熊猫图形较为常见,且与异议人称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的表达具有一定差异,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最终案涉商标准予注册。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相同题材美术作品之间,如何界定著作权法“实质性相似”的边界。


本案清晰展现了裁判逻辑:著作权保护的是创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题材、思想本身。熊猫属于公有领域常见创作形象,不能仅凭“均以熊猫为设计主题”认定侵权,而是聚焦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比对。即便题材相同,只要在线条结构、造型姿态、构图布局、细节设计上形成独立、差异化表达,即可阻断实质性相似认定。


三、代理技巧


第一,历史与品牌维度。“熊猫”商标起源于1956年,是中国民族工业发展史上的重要符号,更是我国首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与该股份公司之间形成了稳固且唯一的对应关系。案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这一历史品牌的自然延续。


第二,权利来源维度。案涉商标由该股份公司独创产生,与在先“熊猫”品牌及图形一脉相承,具有清晰的图形演变路径,拥有独立且合法的权利基础。


第三,图形比对维度。我们将两个图形进行逐一对照分析,从整体外观到设计细节,论证二者在视觉效果和独创性表达上的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第四,行政先例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已就类似图形作出过明确认定——两图形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先例为本案提供了重要的参照。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图形商标异议程序中,成功突破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障碍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图形商标异议案件里,存在较多以相同题材的美术作品主张著作权的案件,大量当事人混淆题材共性与表达独创性。本案裁定再次明确裁判尺度:不能简单以创作题材相同推定实质性相似。即便商标图案选用同一类动物形象,只要设计师形成独立的造型表达,与在先作品存在可区分的显著设计差异,就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五、办案感悟


在图形商标与在先作品著作权的冲突认定中,“实质性相似”是一个需要精细把握的法律概念。它并非要求两个以同一事物为原型的创作必须完全不同,而是强调对各自独创性表达部分的比对。


熊猫作为中国的国宝,是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任何主体都可以以此进行创作。关键在于,各自的创作是否体现了独立的智力劳动和个性化的艺术表达。本案中,两个熊猫图形虽然取材相同,但在表现手法和视觉呈现上各具特色,这正是著作权法所鼓励和保护的创新空间。


作为律师,能够守护一个陪伴新中国工业成长六十余年的民族品牌,让它继续以熟悉的“熊猫”形象走向市场,这份职业成就感,或许就是法律人最朴素的骄傲。


律师简介

张云天律师


拥有8年知识产权专业从业经验,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专家。从业以来代理各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数千件。服务过苏酒集团、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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