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一家主营农产业互联网交易平台业务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15年,集团公司基于已经创建的青海省级扶贫电商在线交易平台——青海农林牧商品交易中心,确认了“西部优选”服务平台及“西部农夫”产品品牌。2022年,集团公司委托我所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了“西部农夫”商标。 商标初审后,却意外地被国内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提出了异议。该企业认为集团公司申请的“西部农夫”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农夫”“农夫山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农夫山泉”的抄袭与摹仿,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我所接受集团公司委托后,针对异议理由提交了专项答辩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西部农夫”与引证商标“农夫”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农夫山泉”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西部农夫”商标核准注册。 案件要点 (一)被异议商标“西部农夫”与某企业在先注册的“农夫”“农夫山泉”等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某企业驰名商标“农夫山泉”的抄袭、摹仿。 答辩策略与技巧 首先,构建完整的品牌叙事体系,阐明“西部农夫”品牌来源。答辩人系统阐述了“西部农夫”品牌的来源——作为青海农林牧商品交易中心的核心标识,“西部农夫”品牌建设直接对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农村部数字农业试点政策,成为青海省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的关键载体。这一品牌叙事不仅赋予了商标独立的商业价值,更使其与某企业的“农夫山泉”形成了清晰的品牌区隔。 其次,从商标音、形、义等多角度分析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西部农夫”添加了具有显著识别作用的地域性前缀“西部”,使得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均与引证商标形成了明显区别。 再次,结合商标使用背景与产业属性,排除混淆可能性。详细阐述“西部农夫”作为西部农林牧交易核心标识的定位,服务于西部农林牧产业发展,与某企业深耕的饮用水饮料行业赛道完全不同,排除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 最后,精准适用法律规则,划定驰名商标保护边界。明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前提是恶意复制、摹仿及误导相关公众,本案商标为原创布局,并无搭便车、蹭热度的主观恶意,不符合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适用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是商标确权领域抗辩驰名商标过度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方面,本案明确了商标近似的判断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不能仅因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中的部分文字即认定构成近似。 另一方面,本案划定了驰名商标的合理保护边界,即便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被异议商标并非对其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且注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应适用驰名商标条款予以扩大保护。 同时,本案也为西部特色产业品牌布局提供了知识产权保障范本,助力地域特色产业品牌规范化发展。 拥有8年知识产权专业从业经验,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专家。从业以来代理各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数千件。服务过苏酒集团、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