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一站式健康管理方案的企业,为构建完善的商标体系,在第3、5、20、35、41、44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霍曼海奥及图”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A公司申请在第20、35、41、44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霍曼海奥及图”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多件商标近似,从而驳回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图样对比及案件处理思路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

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图样:






(二)案件处理思路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重点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识别部分、字母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的区别。
经查询,引证商标无实际使用痕迹,同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使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提高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
在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中止审理申请,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结果作出后,再继续审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部分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最终,申请商标在第20、35、41、44类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申请,均已顺利获准注册。
办案心得及实务启示
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近似,在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无实际使用痕迹的情况下,可重点考虑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驳回复审、撤三申请、驳回复审中止审理申请等程序可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运用多种法律程序协同作战可提高案件成功率。
字头商标的近似判断,主要考虑字头设计的字形设计是否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商标是否近似,不应以单一共同设计元素为唯一依据,而应当立足于商标的整体设计、视觉印象、显著性识别部分等,进行多因素综合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