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商标因近似被驳回?组合拳助你成功“翻盘”

发布时间:2026-09-10 作者:靳叔评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况  


A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消费者提供定制化一站式健康管理方案的企业,为构建完善的商标体系,在第3、5、20、35、41、44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霍曼海奥及图”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A公司申请在第20、35、41、44类商品和服务上的“霍曼海奥及图”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多件商标近似,从而驳回了A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图样对比及案件处理思路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样

 A公司申请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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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商标图样:

图片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image.png



(二)案件处理思路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并重点阐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性识别部分、字母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的区别。


经查询,引证商标无实际使用痕迹,同步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使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提高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可能性。


在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中止审理申请,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撤三审理结果作出后,再继续审理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案件。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部分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最终,申请商标在20、35、41、44类商品和服务的注册申请均已顺利获准注册


办案心得及实务启示


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较为近似,在引证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且无实际使用痕迹的情况下,可重点考虑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


驳回复审、撤三申请、驳回复审中止审理申请等程序可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运用多种法律程序协同作战可提高案件成功率


字头商标的近似判断,主要考虑字头设计的字形设计是否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


商标是否近似,不应以单一共同设计元素为唯一依据,而应当立足于商标的整体设计、视觉印象、显著性识别部分等,进行多因素综合比较。


律师简介

靳叔评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以来已处理近百起民商事案件。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靳叔评律师已形成细腻的办案风格,具备缜密的法律逻辑,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在处理案件中,能很快把握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曾成功帮助委托人改判缓刑并免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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