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成长金融公司自2002年起在瑞士、欧盟、日本、英国等地获准注册“Montronix”商标,并授权其在德国独资控股成立的蒙特罗尼克斯公司使用。经过20余年的发展,蒙特罗尼克斯公司已成为从事机床撞击保护系统、机床诊断仪及相关配套的研发、培训等服务的专业企业。2014年,“Montronix”产品及服务进入中国市场,与一汽大众等企业合作,经过十多年的推广使用,“Montronix”产品在中国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
2024年,成长金融公司发现,甲公司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MONTRONIX”商标,并已获初审公告。经过多层股权穿透后,发现甲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为王某。同时,以王某为中心的关联公司乙、丙、丁,分别曾签订“Montronix”品牌经销协议、抢注多件“MONTRONIX”商标、宣传“德国技术、欧洲品质”。
成长金融公司认为,上述主体理应知晓“Montronix”商标,其申请行为系抢注,侵害了自身权益,遂对抢注的“MONTRONIX”商标提起了异议申请。
办案技巧
1.穿透认定关联主体与恶意证据链,强化对复杂抢注行为的打击
通过举证证明各抢注商标主体间存在控股或投资关系,穿透识别了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主体,将看似独立的抢注申请行为还原为同一主体的系列恶意布局。
同时,结合“Montronix”商标的知名度、王某关联公司曾经销“Montronix”产品、关联公司在网站宣传中攀附“德国技术、欧洲品质”等行为,形成了完整的恶意证据链,从而提高维权成功的可能性。
2.主张“持续申请行为”作为主观恶意的情节,提升保护紧迫性
通过举证证明抢注公司的关联主体持续在多个类别上持续申请多件“MONTRONIX”商标,使国家知识产权局采信,抢注行为系具有系统性、计划性的囤积和围猎意图,从而对本案从严处理。
3.主张原则性条款的适用,以诚信原则兜底保障
尽管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通常不单独作为异议的直接法律依据,第七条在遏制恶意抢注、弥补具体条款滞后与不足方面的关键制度补位功能,我方在本案中主张适用商标法第七条,可以为无法完全契合具体条款但明显违反商业道德的案件提供救济路径。
审理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成长金融公司的“Montronix”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
抢注人的关联企业与成长金融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存在合作关系,对成长金融公司的“Montronix”商标可能知晓。
抢注公司的关联企业申请注册多件与“Montronix”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且未能就“MONTRONIX”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使用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因此,可以认定抢注人具有不正当利用异议人商标市场声誉的故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最终决定抢注的4件“MONTRONIX”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启示
1. 商标布局需具有前瞻性与地域性,“市场未动,商标先行”
成长金融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多年,仍未在中国及时进行商标布局,给了抢注人可乘之机。企业应在新市场开拓前,提前在当地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应覆盖核心商品类别,并适当延伸至关联类别,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搭便车”。
2.重视商业合规性及往来证据的保存
本案中,成长金融公司搜集到了王某曾代表公司签署“Montronix”经销协议,从而成功证明其抢注具有主观恶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重商业的合规性,在经销、采购、合作过程中,应妥善保存合同、送货单、发票、邮件等能证明对方接触过品牌信息的材料。
3. 运用穿透思维识别关联主体,瓦解“换壳抢注”行为
通过王某的控股、投资或任职关系,王某的关联公司被穿透认定为同一实际控制下的关联体,其系列申请被还原为系统性恶意布局。在应对抢注时,不仅要关注直接申请人,还要通过工商信息、股权结构、人员任职等途径排查其关联主体,提高维权成功率。
4.善用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兜底条款
当抢注行为明显违反商业道德但难以契合具体法条时,应主动主张第七条,发挥其制度补位功能。
法学学士。执业以来已处理近百起民商事案件。基于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靳叔评律师已形成细腻的办案风格,具备缜密的法律逻辑,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庭应变能力。在处理案件中,能很快把握委托人的需求,帮助委托人争取到更多的权益,真正做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权益,在代理的刑事案件中曾成功帮助委托人改判缓刑并免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