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案例分析:“伟奇贵酒”商标无效宣告案

发布时间:2026-09-10 作者:张云天来源:苏韬律师事务所

 案件概况


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该集团”系贵州省重点酿酒公司,其在先注册的“贵”商标长期投入使用、持续宣传推广在酒类商品市场积累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6月,该集团发现贵州某公司申请注册了“伟奇贵酒”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且,该公司2012年至2021年长达九年的时间内持续、批量申请注册含“贵”字相关商标共计20余件。该集团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贵”商标在酒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两主体同处于贵州省阳市且为同行业经营者该公司”商标理应知悉2012年至2021年期间申请注册了20余件包含“贵”的商标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该公司针对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贵”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技巧


本案是对注册满五年的商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维权成功的案例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重点采取了以下几个策略,有效提升了案件胜诉概率:


1.多维固定在先权利与品牌知名度证据夯实维权基础。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该集团“贵”商标已在酒类商品上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为认定对方明知而恶意注册奠定事实基础。


2.聚焦批量注册行为精准锁定主观恶意。


梳理对方名下2012年至2021年9年间20余件含“贵”字商标的注册记录完整呈现系统性、针对性的抢注行为。


3.精准适用法律条款强化代理逻辑闭环。


既论证争议商标与在先知名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公众混淆又重点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兜底条款论证对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投机注册行为。        


 案件启示      


本案的胜利不仅维护了该集团的合法权益,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一建立完善的商标监测机制前置防范恶意抢注风险及时发现他人抢注、近似注册行为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法定期限内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品牌商誉被长期侵占、维权成本大幅增加。


第二商标维权需突破单一近似比对思维注重整体性、恶意性调查。重点调查商标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模式、注册数量、使用状态等综合因素充分活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现精准维权。


第三商标注册应当以真实使用为目的,以诚信经营为底线恶意囤积、批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不仅无法获得法律保护还会面临商标无效等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综上,本案充分彰显了我国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司法导向,也为同类商标维权案件提供成熟、可借鉴的处理思路。


律师简介

张云天律师

拥有8年知识产权专业从业经验,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专家。从业以来代理各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民事案件数千件。服务过苏酒集团、江苏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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