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是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也是南京的标志性文化名片。
第三人是夫子庙景区的管理单位,经其长期运营,“夫子庙”名称已与景区形成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
原告是一家南京本土企业,在明知“夫子庙”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批量地抢注“夫子庙”商标共计17件,横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同时,其还申请注册了“茅台镇会客厅”“宽窄巷子巴蜀优选”“阿童木云课”等多件明显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为规避法律责任,原告还将部分商标转让至南京富台盛商贸有限公司(案件另一原告)名下。
第三人以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对17件“夫子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并全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就三案分别作出(2025)京73行初12754号、12755号、13453号行政判决,一致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夫子庙”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三份判决均已生效。
法律意义与社会意义
本案是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公共资源的典型案例,具有重要示范效应。
1.破解“跨界抢注”:原告避开景区核心类别,在“啤酒”“白酒”等关联商品上抢注,试图规避《商标法》第三十条。审查机关未拘泥于商品类似与否,而是立足整体恶意适用绝对条款规制,为处理“打擦边球”式抢注提供了判例指引。
2.严明诚信原则:本案充分运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综合原告批量抢注、囤积商标、抄袭知名品牌、设立空壳公司转让商标以规避责任等多重恶意,认定其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判决有力震慑了囤积牟利行为,传递出“恶意抢注必被否定”的强烈信号。
3.保护公共资源:“夫子庙”是南京乃至全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胜诉有效防止公共资源被私权不当占用,避免消费者误认,维护了景区品牌信誉与消费者权益,彰显了商标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
代理技巧及办案心得
本案的成功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挖掘、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链条的系统构建。
1.夯实权利基础。代理律师不仅收集景区历史荣誉、媒体报道,还通过知网等学术数据库检索文献,从学术角度印证“夫子庙”的社会影响力,构建了坚实的权利基础。
2.锁定原告“一贯恶意”的证据链。代理律师突破涉案17件“夫子庙”商标的局限,全面调查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名下160余件商标,系统梳理抄袭“茅台”“飞天”“宽窄巷子”“阿童木”等知名品牌的记录,并调取其被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在先裁定,形成完整恶意拼图。
3.揭示“无实际经营”的空壳本质。代理律师深入调查原告及法定代表人名下数十家关联公司,关键性揭示其实缴资本、参保人数均为零的事实,有力驳斥“为经营需要而注册”的抗辩,证明其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囤积恶意。
4.多维法律攻防:在核心主张“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外,还从“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损害在先权利”等多角度补充理由,形成严密法理闭环,封堵原告答辩空间,最终在行政及司法程序中均获得全面支持。
本案证明:打击恶意抢注,精细化、深层次的调查取证与精准、系统的法律论证同等重要。这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更维护了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
法学硕士,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人才库一级专家,具有近10年知识产权专业从业经验,至今代理各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近4000件,办理商标行政纠纷及民事侵权纠纷百余件。代理的“正则绣”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和“秦淮灯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观复氿”商标异议案分别被评为2018年、2019年、2024年中华商标协会优秀商标代理案例。